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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合同诈骗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郭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9********,满族,中专,无业,无,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被开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隐瞒真实经营状况,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人继续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3.3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庆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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