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郭**,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21197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街**排**号,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09月27日因合同诈骗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09月30日因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01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张家口**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销售凯马农用车的名义,于5月6日收取陈某某订金5万元,5月9日收取安某某订金3.5万元,5月12日收取温某某订金3万元,预收购车订金共计11.5万元。到约定提车日后,被害人陈某某、温某某和安某某分别多次向郭某某催询提车,被告人郭某某以种种理由推拖。后该销售公司店面关门,郭某某逃匿。2019年09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山东省寿光市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破案报告书、山东**有限公司证明、订车协议,工商资料、银行查询交易明细、收据、机主信息及通话记录、银行交易凭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桑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安某某、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民
(院印)
2020年0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