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合同诈骗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5〕25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2********,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 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在兰州市城关区抓获,于2015年7月25日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5年8月6日逮捕,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自己有永登县**镇**村生态园项目施工权,诱骗被害人邹某某签订虚假土方工程内部联营协议,先后两次共骗取邹某某保证金11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将骗取的11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花销。案发后,退还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玲

2015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