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11981********,汉族,大专文化,山东**制药有限公司原业务员,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街**号**号楼**单元**室。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未经山东**制药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该公司业务员身份以公司名义与泗洪县居民丁某某签订区域代理协议,确定丁某某为山东**制药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宿迁地区销售总代理,骗取丁某某30万元保证金。次日,丁某某根据被告人郭某某要求将30万元保证金转帐至其个人银行卡,后被告人郭某某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丁某某至今未取得任何药品代理资格。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与丁某某签订的《江苏省区域代理合作协议》上面的“山东**制药有限公司”印文与该公司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证明、区域代理合作协议、银行交易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民事(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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