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122********481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镇**村**屯**组,无业,现住址长春市高新区**学院院内。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6年5月26日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9年10月1日被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公安局万家镇派出所抓获并拘留至2019年10月3日。2019年10月3日被农安县公安局解回并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在农安县**大街经营超市期间结识了在农安县**经营食品批发的郑某某。2014年上半年,郭某某为偿还外债,先后两次向郑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郭某某向郑某某出具了欠条。2014年11月15日郑某某要求郭某某重新出具借款手续,其中一张借条标的额人民币5万元;一张欠条,标的额人民币5万元。另有一张借条,标的额人民币8万元,这8万元实际是借款10万元的利息。为取得郑某某的信任,郭某某以自己和妻子吴某的名义给郑某某出具《房屋抵押合同书》,双方约定如郭某某2015年11月14日不能如期还款,就将自家在农安县**大街的3间门市房抵顶给郑某某。2015年4月郭某某在没有偿还郑某某借款的情况下,与吴某将借款抵押的房屋出售他人,在收取卖房款后,没有偿还郑某某的借款,而是偿还向他人的借款,郑某某的借款到期时,郭某某电话关机,逃匿辽宁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董某某、荣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共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国林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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