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为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2019年9月18日主动到衡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于当日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3日上午9时许,耒阳市公平圩镇**村*组村民郭某某在耒阳市**镇**村**村“**上”祖山中给母亲扫坟时,因坟山中杂草丛生,找不到其母亲的坟,即用打火机点燃其母亲的坟周围的杂草,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耒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鉴定,该森林火灾同一火源过火总面积为5.7公顷(折85.5亩),地类为灌木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鉴定图、、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匡某某、李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其失火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扫墓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灌木林地5.7公顷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若被告人郭某某可以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且通过社区矫正评估后,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琪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