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麻城市**镇,住**镇**村**湾**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麻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骑电动车独自到娘家**镇**村的山上上坟烧纸,不慎引发森林大火,过火有林地面积5.34公顷,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案发后,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马路口村委会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3.证人郭某超、郭某国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过失引发山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5.34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积极赔偿受灾村委会经济损失、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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