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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镇**村**号**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自己随身行李中携带大量“黑哥”(具体身份不清)让他人交予其的银行卡,准备从昆明带到柬埔寨,在其过机场安检时被安检人员及机场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后经清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共携带他人银行卡27张,网银U盾27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性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琳群

检察官助理:邱凤仙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书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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