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庄**村**庄**号。因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20年1月16日晚,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附近**饭店,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及张某某进餐饮酒时,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厮打,致被害人王某某头面部受伤,经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二)妨害公务罪
2020年1月16日晚,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厮打,**镇派出所民警田某、辅警董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叶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鲁*****警的警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被告人郭某某拒不配合,辱骂出警民警并踢打民警被害人刘某某,并将警车中央空调出风口、左侧车窗玻璃损毁,被损毁物品价值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视听资料:现场出警录像;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出警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被告人郭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康 泓
检察官助理 吕昌镒
2020年3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定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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