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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9月8日8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燕落村煤厂门口,因债务纠纷强行拦截他人农用车,后在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不老屯派出所民警出警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拒不配合工作,对民警进行辱骂、踢踹。经鉴定,民警唐某某、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海

                                检察官助理:张艳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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