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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35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7********,汉族,文盲,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曾于1999年5月12日因犯非法私藏枪支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1年3月1日刑满释放,曾于2011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4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14日、2017年5月12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7年4月13日、2017年6月12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患有肺结核病,并听说政府可以提供救济金对肺结核病进行免费治疗。于2016年12月2日8时许,郭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北和镇派出所里索讨救济金。派出所民警告知郭某某到镇政府民政部门讨取。郭某某立即堵住派出所办公室门口,并故意向办公室内吐痰。民警茅某某进入办公室办公时劝阻郭某某让开,郭某某立即掏出水果将茅某某的警服捅破。吴某某见此情形即叫来其他民警。紧接着,谢某某副所长等人赶到现场。谢某某警告郭某某放下刀具,郭某某不听劝阻。谢某某遂与辅警陈某某等人使用警械强制传唤郭某某,郭某某逃脱警械控制。后,谢某某放下警械徒手控制郭某某的过程中被郭某某手持水果刀捅伤左脸部等处。经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的伤情已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病历、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3.证人陈某某、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茅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7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因故与民警发生纠纷后,借故生非,无理取闹,妨碍派出所干警正常办公,还随意持械伤害民警,造成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017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公安诉讼证据卷和文字卷共4册,检察卷1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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