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188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6********,汉族,专科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罗庄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村工业园**公寓**期工地西门,阻碍民警对一非法设立的警务室进行拆除,民警多次告知无效后,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郭某某用脚蹬踹民警闫某某腿部、抓挠辅警赵某某面部、用手机击打辅警杨某某手部。经法医鉴定,辅警杨某某、赵某某二人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刚
检察官助理:武玉桂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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