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加油站**,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4月2日13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德茂街**门口处,拒不配合大兴分局德茂派出所民警执法,并殴打出警民警李某某(经法医鉴定不构成轻微伤),后被抓获。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其具有暴力袭警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91002****;保证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52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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