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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6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组。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21时许,姚某某、刘某某等工人在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镇美地小区地下停车场进行电缆线施工,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无故对施工人员进行阻挠,后被美地小区保安劝走到小区保安室坐下。当日21时许,在美地小区门外梁某某因其妻子、孩子被一辆电瓶车撞伤,其拨打122报警。经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指令,民警曹某某带领辅警郭某某、刘某某到达美地小区处理案情。民警对坐在美地小区门卫室内郭某某开展询问工作,郭某某拒绝配合民警执法工作并辱骂执法民警。民警多次劝导郭某某配合工作,郭某某不但不听民警劝阻,还使用暴力方式妨害民警正常执法工作,将执勤辅警郭某某颈部和左手抓伤,将民警曹某某警服衣扣全部扯掉,右手手臂咬伤。经鉴定,曹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景良

202086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联系电话:1582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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