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9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住**镇**村委**街**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镇**村**路**号附近一出租屋五楼醉酒闹事,**镇公安机关出警调查,郭某某在场不配合并殴打辅警后逃离现场,后出警民警叶某在**镇**村**路一路边发现郭某某,其不听警察劝解,还出言不逊辱骂警察,过程中用脚踢打民警和辅警,后致两名辅警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民警将其制服后带回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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