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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54********,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和其家人驾车,从江苏省睢宁县**镇行至泗县**镇**村**庄防疫卡点,不听防疫卡点工作人员劝阻,持招钩(一种农具)破坏卡点路障,强行过防疫卡点,并对上前阻止的防疫工作人员王某某、何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将王某某手部抓伤,口罩扯坏,将何某某警服扯坏。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4.泗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疫情期间闯卡点,殴打、辱骂防疫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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