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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妨害公务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乡,现住:**乡**村**组,无前科。因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2日19时许,扎兰屯市公安局关门山派出所民警姜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扎兰屯市**乡**村**屯抓捕在逃人员倪某某时,遭到被告人郭某某的谩骂殴打,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并将民警姜某某殴打至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说明材料等;

2.证人姜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丽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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