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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妨害公务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小区**楼**门**号,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室,无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在西安市灞桥区**地下车库车辆出入口与他人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民警田某甲、田某乙、王某某到达现场对郭某某进行劝阻时,郭某某殴打田某甲脸部,踢田某乙腹部、王某某右腿,致三人受伤。经医院诊断,田某甲左腕、左前臂人抓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田某乙腹部闭合性损伤,腹壁软组织损伤;王某某右下肢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施某甲、施某乙、曲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甲、田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单行材料四张,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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