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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妨害公务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54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销售服务公司员工,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号**家属院**单元**层**号(户籍地陕西省华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行至本市碑林区和平路路西118号和平银座地下车库内,后因找不到出口而使用砖头砸坏车库的挡车杆并被物业保安发观并报警。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和平路派出所民警支某某、牛某某、金某某和张某某到达现场后,欲使用郭某某的电话与其家人进行联系,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抢下民警支某某手中的手机摔在地上并挥拳殴打民警支某某右脸部(经陕西省第二民医院诊断为面部挫伤),后该郭被公安人员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警材料;            

2.抓获证明;

3.任职证明;

4.出警证明;

5.医院诊断证明;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旭阳

检察员:吴  静

2016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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