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1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同江市**镇**村**屯**组,现住天津市红桥区**路**园**号楼**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自2020年7月起租赁我市红桥区**路**园**号楼**号住房,并在此容留陈某某、闫某某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网上发布卖淫信息、招揽联系嫖客、提供避孕工具、收取嫖资并进行分成,共容留、介绍陈某某、闫某某向孙某某、孟某某、田某某、娄某某、李某某等十三人提供有偿性服务,共收取嫖资人民币8000余元。后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指点照片及其使用手机的照片等。
2、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闫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樱霖
检察官助理:赵楚天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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