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9〕701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武侯区**路**号**村**栋**楼**号民房内,长期贩卖毒品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谢某甲、谢某乙、王某某、宋某某等多人,并容留上述人员在其房间内吸食、注射毒品。2019年3月27日17时许,公安民警现场挡获吸毒人员谢某甲、谢某乙、王某某、宋某某、潘某某等人,现场查获12小袋共净重6.72克海洛因, 4小袋共净重0.7克的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且多人多次,并容留购毒人员在其房屋内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谷祥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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