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住通化市东昌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侯某某(另案处理)、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其位于通化市东昌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吸食毒品。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4月至7月中旬在其位于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家中,容留牟某某吸食毒品三次;
2.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在其位于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家中,容留侯某某、牟某某二人吸食毒品一次;
3.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7月25日在其位于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家中,容留侯某某、“某某某”(姓名不详)吸食毒品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牟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郭丽红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文显
检察官助理:张云飞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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