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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刑检刑诉〔2018〕16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淄博市周村区**镇**村**号。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5日左右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胡某某、韩某某、庞某某、李某某(女)在饭店吃饭期间,郭某某提出吸食冰毒,后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韩某某500元钱,韩某某买回约0.6克冰毒,郭某某驾车将四人带至周村富瑞特广场地下一层停车场,在其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车牌号鲁******)内与四人将冰毒一起吸食。

2、2018年9月上旬某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周村区**镇**楼村工地内,将从陶某某处要来的冰毒提供给王某某,王某某在郭某某的白色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牌号鲁******)内将冰毒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容留他人在其车内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迎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56036****)。

2.证人名单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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