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8********,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淮北市杜集区朱庄矿**村**栋**室。2019年12月4日郭某某因吸毒被濉溪县新城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濉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郭某某在淮北市杜集区东湖商贸城**广告公司其本人办公室内容留董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11月底,被告人郭某某在淮北市杜集区东湖商贸城**广告公司其本人办公室内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李 、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芝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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