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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容留卖淫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638197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住雄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6月4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起,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史某某(另案处理)在白沟镇弘康路经营的弘康养生足疗店内,多次容留赵某某、苗某某卖淫,并约定卖淫所得嫖资三七分成。2018年11月14日23时许,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将正在嫖娼的郭某某、张某某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史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苗某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微信、支付宝账单详情;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学

检察官助理:李学莉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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