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起,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史某某(另案处理)在白沟镇弘康路经营的弘康养生足疗店内,多次容留赵某某、苗某某卖淫,并约定卖淫所得嫖资三七分成。2018年11月14日23时许,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将正在嫖娼的郭某某、张某某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史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苗某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微信、支付宝账单详情;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明学
检察官助理:李学莉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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