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高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容留王某某、任某某在高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内进行卖淫活动。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自己租住的房子内容留他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若周
检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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