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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容留卖淫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5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住山东省安丘市**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安丘市盛源热电厂家属院*号楼*单元*楼西户容留谷某某、王某向张某进行卖淫活动一次。

2、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安丘市盛源热电厂家属院*号楼*单元*楼西户容留谷某某向李某超进行卖淫活动一次。

3、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安丘市盛源热电厂家属院*号楼*单元*楼西户容留孙某雪向李某超进行卖淫活动一次。

4、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安丘市盛源热电厂家属院*号楼*单元*楼西户容留于某婷向都某清进行卖淫活动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李某超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彩英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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