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10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小区**号楼**单元907户。2007年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3年9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8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得假释;2017年4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得假释。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下午14时许,在黄岛区朝阳**路**大酒店**房间,张某某(另案处理)过生日请郭某某、付某某、崔某某、贾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吃饭庆祝生日,期间张某某与郭某某因为锁事发生争执,郭某某骂张某某及一起吃饭的人,张某某用右拳头朝郭某某的脸部右眼部位处捣了一拳头,用脚朝郭某某的上半身踹了一脚,把郭某某踹倒在地上,致使郭某某的脸部受伤。之后张某某等人走到3楼电梯口处时,郭某某又辱骂张某某等人,张某某用脚朝郭某某的上半身部位踹了两脚。在**大酒店门口,郭某某因为被张某某殴打,心中生气无处发泄,于是趴在薛某某停在**大酒店门口的鲁******绿色路虎揽胜越野车的前引擎盖处,并从口袋里掏出一把车钥匙在该车的前引擎盖上划了一道划痕,以此来解恨。经鉴定,郭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薛某某被郭某某划坏的客车损失价格为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扣押清单、保全证据清单、发还清单;4.价格认证书;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警察处理其纠纷的过程中,为泄私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少玮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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