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920624****,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某某路*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23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同月25日重收。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为了提高网络关注度,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昵称“景狗”)先后编造并散布四篇关于“真人充气娃娃”的文章,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中于2020年5月14日截取微博博主“林*的娃娃间”和推特“linxi’s dollhouse”@CreekForest1发布的照片编造不实文章《追查300天,我终于抓住了制造“真人充气娃娃”恶魔的尾巴》发布在其公众号上。文章称有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女孩子经“物化”被囚禁在人偶里当成“真人充气娃娃”出售和性侵,而“林*的娃娃间”用户可能是隐藏在广东云浮经营淘宝店的被害人林某。林某本人信息因此被“搜索”,其公司、员工及其经营的淘宝店遭到大量愤慨网民的辱骂和恐吓,商品因被举报而下架,严重影响其生活、生产活动。该文章被转发到知乎、微博、豆瓣等网络平台,被分享数达14483次,阅读数达394881次,引发了广大网友对文章所反映的性侵、虐待等行为的关注和恐慌以及对云浮本地社会治安的担忧,严重扰乱了云浮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广东、云浮公安等部门因此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经查,文章所指的事件在2019年已查证并不存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电子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郭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红枚
2020年10月2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陆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壹份随案移送;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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