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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区院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8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杨陵区**镇**村*组,现住杨陵区**小区*号楼*层*户,个体经营超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10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5日又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7日早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因与杨凌政务大厦保安发生冲突,在政务大厦西台阶上大喊大叫,言语辱骂国家领导人和示范区管委会领导,示范区信访局人员对其劝阻无效后报警。在民警现场劝离郭某某时,郭某某脱光自己的衣服并继续大喊大叫,乱扔乱踢台阶上摆放的花盆,并将一名辅警腿部咬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2020年5月30日0时许,郭某某因杨陵区常乐路步行街西口其经营的**超市门口天桥下停放的车辆较多,酒后持铁质大锤对多辆电动车、摩托车进行打砸,并随意对过往人员进行殴打,将附近美发店的玻璃门砸破,德克士店门前停车场的起落杆砸坏,来劝架的卢某某也被其打伤,一辆爱玛牌电动摩托车被砸坏(车损认定为1922元)。

3、2020年6月24日下午,郭某某又因其经营的**超市门口停放的电动车、摩托车较多,酒后持刀对天桥下停放的车辆进行打砸,将许某某的山地自行车损坏(车损认定为312元),将高三学生贾某某扇耳光、踏腹部并用西瓜刀面击打其背部,导致其多处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指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毁损公私财物,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锋娟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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