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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72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曾因流氓、打架被劳动教养两次;1989年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02年1月15日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楼下酒后滋事,无故用菜刀将被害人马某某脖子划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马某某颈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郭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病志材料、提取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栗萍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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