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5〕62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41967********,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住址同户籍地。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5年1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2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身穿状衣在北京市新华门附近对执勤民警自称服食100片安眠药企图制造事端、引起轰动,而后被府右街派出所民警送至北大第一医院抢救。铁东分局接到鞍山市委、市政府驻京工作组通知后于2015年1月13日15时许将郭某某从北京接回带至和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状衣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照片、诊断书、工作说明、处罚建议、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信访终结申请报告、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楠
2015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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