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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75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村民曹某甲家门前与曹闲聊,其间曹家的房客杜某某外出,要求聊天声音小一些不要影响家人休息,被告人误以为杜对其进行辱骂遂怀恨在心。当晚19时许,被告人手持西瓜刀窜至曹家门口叫嚷,要求杜某某给其进行赔偿,其间曹某甲的妻子王某某予以阻拦并通知其儿子曹某乙回来处理。曹某乙赶回后在与被告夺取西瓜刀时手指被划伤,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出警后将西瓜刀予以提取扣押。当晚22时许,被告人又因前日打牌时因村民杨某甲骂了其一句而怀恨在心,遂手持菜刀窜至该杨家中,将杨家院内停放的陕A****U面包车玻璃砸毁,后持刀追砍杨某甲的妻子及儿子杨某丙。杨某甲闻讯赶回后与儿子杨某乙、杨某丙共同将被告人制服后报警,其间杨某甲的右手臂被划伤,经诊断为多处皮裂伤。民警出警后将被告人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砸的面包车汽车玻璃价值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2被告人的户籍信息;

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诊断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目无国法,借故生非,先后两次持刀恐吓、追逐、殴打无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婷婷

2015年1月14日

附: 1、卷宗两册、作案工具西瓜刀及菜刀各一把。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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