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故到荥阳市**镇**村王某某宿舍对王建设等人辱骂,后持刀将王某某右手小拇指手筋砍断,王某某脖子、胸前等多处砍伤。后经鉴定,王某某右小拇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闫某某、郭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青山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