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厨师,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14时至16时,被告人郭某某因与女友发生争吵后心情郁闷,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爱融荟城”商场楼下人行道处,在明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峻且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途径为唾液、飞沫等的情况下,先后尾随石某某、何某某、林某某等三人,采取向石某某、何某某吐口水,向林某某泼洒色拉油的方式发泄情绪并同时达到恐吓三人的目的。被告人郭某某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视频在网络媒体广泛传播,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调查,郭某某一个月内未到过湖北省境内。经检测,郭某某未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重庆市渝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检测结果的情况说明、郭某某活动轨迹研判报告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何某某、林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DNA 鉴定书;

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发泄情绪,在明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峻且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途径为唾液、飞沫等的情况下,采取多次向他人吐口水或泼洒液体的方式恐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蓉蓉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适用程序建议书(速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