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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村**街**巷**号。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5日、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21时许,被害人杨某甲与王某某、温某某、路某某四人到张家口市桥西区华新园小区2期底商杨子烧烤店找李某甲时,与同李某甲一起吃饭的郭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李某乙(已起诉)、武某某(已起诉)、钱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另案处理)将杨某甲、王某某、温某某殴打。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杨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5.指认笔录;6.辨认笔录;7.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卫民

代理检察员:张 丽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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