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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务工,住新野县城郊乡郭营村郭营9组因犯聚众斗殴罪2016年12月15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1日22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源和匡某等人在新野县汉城路西段七彩钻石主题KTV二楼,因琐事与被害人乔某杰发生纠纷,被告人郭某源等人分别在KTV包房、走廊、超市内对乔石杰进行追逐殴打,并任意损毁KTV超市内的物品。经鉴定,超市内被损毁物品价值6944元;被害人乔某杰右手部及头部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8年1月6日,被告人郭某源等人和七彩钻石KTV达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 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源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吴**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源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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