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0728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坊子区**镇**村**号,现住址潍坊市峡山区**街道**村**号。该2008年8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峡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5时30分许,在**村**室**路上,因双方均不注意避让,被告人郭某某所骑电动三轮车剐蹭付希文正在打开的轿车车门,郭某某辱骂付希文,又持杀猪刀对付希文进行殴打。在刀被他人夺走后,又拳击付希文,后持瓦片追打付希文未得逞。付希文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杀猪刀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概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坊子区法院
检察官:王国秋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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