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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某,男,199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持刀、皮带、砖头等凶器在定西市安定区正立广场无故将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殴打致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强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93208910。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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