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在南充市嘉陵区双店乡井沿街向赵某甲、赵某乙父子索要赵某甲欠郭某某家的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并打架。赵某乙返回家后,邀约来某某等人到自己家中吃饭,告知来某某等人与郭某某等打架的事,并请求来某某等人如果郭某某再来打架的话出面帮忙,来某某等人表示同意。晚21时许,郭某某在得知赵某乙约人到双店后,在双店乡正店街发现一辆蓝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停在路边,车上坐着来某某等人,随后郭某某伙同陈某某、唐某某分别持砍刀、棍棒对面包车进行打砸,并对下车逃跑的来某某等人进行追赶,造成面包车多处受损,经鉴定,被砸车辆维修价格为73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纠集他人,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睿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54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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