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寻衅滋事罪)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304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4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在南充市嘉陵区双店乡井沿街向赵某甲、赵某乙父子索要赵某甲欠郭某某家的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并打架。赵某乙返回家后,邀约来某某等人到自己家中吃饭,告知来某某等人与郭某某等打架的事,并请求来某某等人如果郭某某再来打架的话出面帮忙,来某某等人表示同意。晚21时许,郭某某在得知赵某乙约人到双店后,在双店乡正店街发现一辆蓝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停在路边,车上坐着来某某等人,随后郭某某伙同陈某某、唐某某分别持砍刀、棍棒对面包车进行打砸,并对下车逃跑的来某某等人进行追赶,造成面包车多处受损,经鉴定,被砸车辆维修价格为73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纠集他人,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睿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54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