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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1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本院不予批准逮捕,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11月27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开始,曾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信丰县嘉定镇“好运来”饭店、信丰县嘉定镇桥北加油站对面一民房等场地组织赌博人员吴某某、邹某某、吕某某等人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最低100元人民币,上不封顶。曾某某、刘某某通过电话、微信告知参赌人员到赌博地点,并免费为参赌人员提供饭、水、烟。赌博过程中一般赌一两把就会抽水一次,每次抽水金额为五十或一百,抽水得到的水钱由曾某某、刘某某两人平分。期间,被告人郭某某通过置换现金及放高利贷的形式为赌客提供现金和放贷,并从中收取手续费、高额利息。其中,置换现金具体的手续费是,每置换1万元收取手续费200元,以此类推;放高利贷的利息是,每放款10000元收取500元每天的利息,以此累计。案发当日,民警在曾某某、刘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扣押赌具扑克牌若干、赌资8.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视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检视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赌场中为参赌人员置换现金、提供高利贷,获取非法利益,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开军

2020年11月27

附件:1.被告人现在信丰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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