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户籍地:**省**市**区**镇**村**村民组)。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20年4月11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自2018年12月份起利用闲聊软件建立闲聊群(群名称为“**”,群ID为********),邀集人员进群,并制定打麻将的群规,同时下载“闲来安徽麻将”软件,并在该软件中购买大批量“房卡”,建立亲友圈(亲友圈号为******),将进该闲聊群成员邀请进入“亲友圈”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截止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该群成员达101人。2019年12月份闲聊公司被舟山警方查封后,软件无法再进行资金结算,但郭某某的闲来安徽麻将“亲友圈”仍运行到2020年4月份。
郭某某建立的闲来安徽麻将亲友圈的麻将游戏的赌注为5底5花或者10底5花等,每局麻将结束后系统会生成一个战绩图,战绩图上显示了每个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以分数计算1分代表1元钱,正分为赢负分为输,群成员一般通过将战绩截图发到“**”闲聊群里,然后根据战绩图记载的输赢情况,在群内发红包计算赌博资金。有些群成员闲聊软件内没有资金了,也会将输赢的赌博资金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给郭某某,由郭某某帮助进行赌博资金结算。被告人郭某某以闲来合伙人身份在“闲来安徽麻将”系统统一购买房卡,进入“亲友圈”的参赌人员无需再从“闲来安徽麻将”软件内购买房卡便可直接参与赌博,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郭某某以闲来合伙人身份在“闲来安徽麻将”系统内共计购买“房卡”281800张,实际消耗279300张。而郭某某通过组织、管理群成员进行赌博,从中收取房费获利,其每局麻将根据人数情况收取房费,2-3人局每局收取4元房费,4人局每局收取5元房费,房费由当局赢的最多者支付,郭某某通过闲聊、微信、支付宝收取群成员支付的房费,早期郭某某收取房费的方式是每局收取一次,后期为了方便管理该群将收费方式改为每日收取一次。郭某某通过收取房费获利,除去购买房卡、赔付“逃包”等费用,累计纯获利10万元,截止2019年12月份,“**”闲聊群内赌资数额累计达7601402.7元。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为7601402.7元,参赌人数为101人,累计纯获利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将非法获利10万元全部上缴。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岳西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球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四册,手机一部;
3.证人名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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