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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商丘市**区**局职工,住河南省商丘市**区**镇**村*号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某担任“商丘麻将”APP赌博网站陈某(已判)的下线代理,郭某某通过建立“麻将”微信群,组织30余成年人在“商丘麻将”APP赌博网站参与赌博,共计获利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孟某的证言;3、同伙人陈某的供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为了营利,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玺

检察官助理:窦翠英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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