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3********,回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2月11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从林维新(已判决)处获取的“万拓”网络赌盘代理账gzy123、gzy567及“国际”网络赌盘的代理账号gzy123发展郭某甲等下线接受他人投注或自己投注赌博,并通过赚取水费及赌博的方式从中获利。2017年9月1日至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上述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数额达人民币2629028元,赚取水费人民币2629.03元。
另查明,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至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投案;同年3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退出人民币16407元,现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郭某某退出的暂扣款;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数据报表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及同案犯林维新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数额达人民币262902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至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莉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59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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