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69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始,被告人郭某某为非法牟利,通过“哈灵麻将”应用程序建立亲友圈(ID: 10****),利用昵称“某某某”的账户召集何某某、洪某某、徐某某等赌客在该亲友圈内以打“上海敲麻”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向每局得分最高者(俗称“大赢家”)收取人民币5元台费抽头渔利。根据后台数据显示,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建立的亲友圈(ID: 10****)累计赌资达人民币13,051,335元、赌局达39,183局。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移动电话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客何某某、洪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哈灵麻将”应用程序建立的亲友圈(ID:10****)内以打“上海敲麻”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的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微信昵称:“某某某”)向每局得分最高者(俗称“大赢家”)收取人民币5元台费抽头渔利。
2.赌客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亲友圈界面、上海敲麻战绩证实,各赌客在被告人郭某某所建立的哈灵麻将亲友圈(ID:10****)内的昵称、ID号、参赌记录;赌客将台费、赌资转给被告人郭某某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后台数据及工作情况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调取了“ID:10****”哈灵麻将亲友圈的创建日期、创建人信息、对战记录、亲友圈内群成员身份信息、亲友圈内充值记录;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建立的亲友圈(ID:10****)累计赌资达人民币13,051,335元、赌局达39,183局。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移动电话1部。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的赌客何某某、洪某某、徐某某等15人因参赌行为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6.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郭某某的到案经过。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琴凤
检察官助理秦彤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698号
被告人郭明,男,1989年9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8909070010,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江西中路412弄17号。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始,被告人郭明为非法牟利,通过“哈灵麻将”应用程序建立亲友圈(ID: 101173),利用昵称“Suki”的账户召集何静、洪逸磊、徐志祥等赌客在该亲友圈内以打“上海敲麻”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向每局得分最高者(俗称“大赢家”)收取人民币5元台费抽头渔利。根据后台数据显示,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郭明建立的亲友圈(ID: 101173)累计赌资达人民币13,051,335元、赌局达39,183局。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郭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移动电话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客何静、洪逸磊、徐志祥等人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郭明通过“哈灵麻将”应用程序建立的亲友圈(ID:101173)内以打“上海敲麻”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的事实;被告人郭明(微信昵称:“Suki”)向每局得分最高者(俗称“大赢家”)收取人民币5元台费抽头渔利。
2.赌客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亲友圈界面、上海敲麻战绩证实,各赌客在被告人郭明所建立的哈灵麻将亲友圈(ID:101173)内的昵称、ID号、参赌记录;赌客将台费、赌资转给被告人郭明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柏项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后台数据及工作情况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从柏项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调取了“ID:101173”哈灵麻将亲友圈的创建日期、创建人信息、对战记录、亲友圈内群成员身份信息、亲友圈内充值记录;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郭明建立的亲友圈(ID:101173)累计赌资达人民币13,051,335元、赌局达39,183局。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移动电话1部。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的赌客何静、洪逸磊、徐志祥等15人因参赌行为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6.被告人郭明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郭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郭明的到案经过。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郭明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明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 琴 凤
检察官助理 秦 彤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明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109/20908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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