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42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1月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手机中组建微信群,利用“**棋牌”APP,购买赌博平台房卡并创立房间,组织招揽玩家进入空闲房间进行打麻将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1035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微信群,招集参赌人员入群,通过向群内发送赌博软件链接,设定赌博方式、赌博抽头方式组织赌博活动,从中渔利103500元左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够如实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系坦白,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上缴了非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玉新
检察官助理:郭宁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开鲁县**镇**村。
联系电话:1864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三部手机,分别是vivoXPLAY6L、苹果6SPlus、苹果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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