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楼**单元**楼**门。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6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6年至2019年6月间,在本市龙潭区**条街、**小区、**苑等地附近,以北京赛车、幸运飞艇为赌博方式,在网上接受参赌人员押注并向赌博网站投注,已查明2017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3日,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涉案赌资共计5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银行卡;
2.抓捕经过、身份证信息、微信截图照片等书证;
3.证人于某某、张某某、顾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电子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涛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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