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路**号,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路**号**公租房**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3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再次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今,被告人郭某某在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队**超市内租用场地开设麻将馆,在馆内提供自动麻将机、换零钱、茶水等服务,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参赌人员以卡五星每铳5元或10元的方式参与赌博,郭某某按照自动麻将机桌数,每天上午、下午、晚上分三次对每桌各收取40元抽头费用,从中渔利。2018年3月29日14时许,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北郊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该馆内将郭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参赌人员3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郭某某个人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包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黄某某、庞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用场地开设赌场,供人赌博,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敏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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