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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75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组。因犯抢夺罪2007年12月29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2020年8月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赌博平台代理,发展刘某某、吕某某等人作为会员在“新葡京”、“银河国际”等赌博平台参与网络赌博。涉案赌资达到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4.电子证据;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网络赌博代理的方式进行开设赌场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淑霞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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