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3********,畲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黄赞枝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在“大亨互娱”网络赌博平台中开设有代理权限的账号并接受他人投注,赌资数额为人民币278964.2元,从中牟利。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用户获利数据表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赌资数额为人民币278964.2元,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跃明
检察官林文森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